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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同事炒期货,厦门男子亏损上百万!法院判双方均存在过错

时间:2021-08-25 17:32:22 | 来源:象树资产

校对:方杰锋

都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但对市民老黄而言

却是你若理财,财便离你

这一亏,竟达上百万!!

到底怎么亏的?还能要回来么?

近日,思明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的原告、被告违规买卖境外期货

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

委托同事炒期货投资失利起纠纷

老黄和小胡

曾是关系不错的同事

小胡一直私下投资境外期货

老黄得知后也想加入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老黄陆续转给小胡117.75万元,请小胡帮忙在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开设账户,并将款项转入账户内。小胡以自己的账户作为母账户,为老黄开设了一个子账户,资金须从母账户转入,再在子账户独立交易。

可惜

老黄投资失利

钱有去无回

而交易手续费的返点

陆续转至小胡的账户,约34万元

老黄要求小胡归还全部投资钱款117.75万元

在他的催促下,小胡退还了34万元

同事之间就此翻脸

老黄将小胡诉至法院

老黄称:小胡伪造期货软件,诱骗他投资,还答应可以代为操作,他因此多次把钱款交给小胡。小胡则说:交易是老黄自行操作,投资有风险,盈亏须自负;而且,他已经将返还的交易手续费全部给了老黄。

漫画/刘哲姝

委托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老黄委托小胡开设期货交易账户,并陆续转账付款合计人民币117.75万元。小胡提供了期货交易账户,可由老黄使用手机APP自行操作,可以认定双方事实上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两人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应当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小胡无法证明某期货交易平台合法存在于香港地区,将老黄交给他的钱款又转交他人操作,未举证证明钱款全部转入老黄的期货账户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思明区法院认定,老黄和小胡对于因履行委托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均存在过错,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小胡已经退款34万元,2018年12月还转账3万元给老黄,剩余的80.75万元为履行委托合同的损失,所以小胡应向老黄支付40.375万元。

法官说法

境外期货交易

要按规定登记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老黄和小胡进行的期货交易属于《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境外衍生品交易,两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想一起赚钱

昔日同事最终却对簿公堂

投资有风险

为了你的钱包和同事情

入市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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