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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时间:2022-08-15 17:23:14 | 来源:新浪财经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7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高管辞职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分别收到曹根兴先生和朱国英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

曹根兴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曹根兴先生原定任期为 2020 年 8 月 20日至 2023 年 8 月 19 日,辞职后,曹根兴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由于曹根兴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曹根兴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曹根兴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曹根兴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通过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492,27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0.44%。辞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所做出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朱国英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生效。辞职后,朱国英女士将继续在公司任职,职务另行安排。

公司董事会谨向曹根兴先生和朱国英女士在任期内勤勉尽职的工作及其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朱国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时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提请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本次补选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国英女士: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0 年 1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职于亭趾砖瓦厂;1996 年 12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世贸布艺城经营门市部经理;200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杭州隆顺化纤有限公司经理;2006 年 9 月至 2008 年 10 月任汇隆有限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杭州隆顺化纤有限公司经理;2014 年 7 月至2018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2 月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8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朱国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839,200 股,并通过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东)和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以上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71,360 股,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0,510,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49%。朱国英女士与董事长沈顺华先生系夫妻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英汇系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其子朱嘉豪先生设立的公司,汇隆投资系沈顺华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国英女士持股 11.25%的合伙企业。沈顺华先生与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系兄弟关系。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朱国英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国英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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