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嬴丰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嬴丰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管理的“嬴丰利通山人量化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以及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你公司未能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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