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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上百只个股 广发证券IT人员遭罚没633万元

时间:2022-05-26 17:23:42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7号

当事人:周某新,男,198X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某新的要求,2022年4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某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某新从业和获知未公开信息的情况

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其中于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自营O32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周某新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二、周某新从事并明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周某明”证券账户于2015年9月23日开立,2021年4月19日销户。该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 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571.54万元,盈利2,770,484.89元。

“周某1”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20日开立。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3月1日前,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了“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351.94元。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4日,周某新、周某明向该账户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551.21元。“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所得的证券已卖出。

综上,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898.58万元,盈利2,813,036.10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351.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某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周某新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应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行为的范围;其二,周某新具备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系自主决策开展,且自营O32系统“指令查询”对应的操作日志数据无法反映周某新知悉“何种”非公开信息,应当以系统“综合信息查询”项下有效性数据作为处罚基数,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为48只股票,合计盈利688,716.24元;其三,周某明于2021年1月16日才告诉周某新其使用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一事,在此之前周某新对周某明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一事并不知悉,不存在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四,周某新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本案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其一,对于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我局予以采纳,并调减趋同交易金额,相应减少罚没款数额;其二,认定涉案趋同交易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交易的涉及证券范围,有交易系统登录证据、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询问笔录等共同证实,周某新有关部分交易系自主决策、应当以部分查询交易数据作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范围等意见,我局不予采纳;其三,周某新明知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仍主动、持续向周某明透露相关信息,因部分交易周某新未参与出资、未享受收益,我局认定该部分为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据充分,至于周某新是否以及何时知悉周某明利用何人账户、何人资金进行交易,均不影响相关违法行为的成立;其四,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的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对周某新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036.10元,并处以2,813,036.10元罚款。

二、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036.10元,并处以3,513,036.1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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