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温京辉、李耀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3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温京辉、李耀堂:
经查,你们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2007年度至2009年度审计报告(文号为利安达审字〔2010〕第1048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文号为利安达专字〔2010〕第1110号),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进行核验
2010年1月,利安达针对乐视网2007年至2009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对2007年前任注册会计师审定数据予以确认,缺少职业审慎,并未对2007年审计调整数据进行核验,导致未能发现2007年注册会计师调增营业收入缺乏合理依据。
二、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
乐视网财务规范程度较为薄弱,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与舞弊相关)迹象。在2007年至2009年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未能运用职业判断予以足够重视,未设计恰当的应对措施予以识别和发现,未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应对或降低风险,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三、在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
一是2008年应收账款函证样本选取不当,应收账款抽凭程序不规范、未记录部分凭证无附件的原因及合理性,2008年、2009年未对发函及回函材料进行审慎核验,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是2007年至2009年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进行有效控制,审计底稿缺乏相关过程描述或记录。
三是2008年、2009年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程序不到位,未能达到函证替代程序效果。
(二)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
一是2007年至2009年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核验收入的真实性,未获取业务实际发生的客观证据、客户确认证据等材料,函证证明效力无法确认,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是2008年、2009年收入凭证检查程序不规范,未记录抽凭原则和方法,对无附件确认收入的异常情况未进行重点关注,未说明凭证无附件的原因,也未执行询问等其他程序核实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三是2009年未审慎核查银行回款票证,未发现与同一期间该银行的其他电子回单明显不一致,同时未对重点客户进行特别关注,未对异常交易进行有效核查,未发现交易缺乏商业理由、合同金额与客户规模不匹配等情况,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伪造金融票证、新增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四是2007年至2009年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相关程序的执行流于形式,未对业务收入变动情况进行审慎分析,未对异常情形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四、未审慎执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
2010年1月18日,利安达针对乐视网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控测试程序流于形式,未审慎核查乐视网销售合同,未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开展控制测试、未对部分内部控制缺陷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等并执行审计程序,未能发现乐视网内部控制存在漏洞,未有效执行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07版)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2007版)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07版)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07版)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07版)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07版)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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