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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迎新变化 新增环境保护、违规担保章节

时间:2021-05-08 08:58:27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又添几项披露内容。

5月7日,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合称《准则》)进行了修订,并将相关修订后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准则》上一次修订是在2017年。证监会表示,目前新《证券法》修改了信息披露媒体要求,设立了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发表异议的制度。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对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必要在债券章节予以吸收。这些新规内容均需要在《准则》上进行体现。

另一方面,在证监会看来,目前占用担保、子公司管理失控、关联财务公司存款受限等问题,以及股份回购、表决权委托等情形日益受到市场关注。监管实践中也发现较多公司对于年度报告中的行业和业务情况分析不够深入、与财务报告数据联系不够紧密,因此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披露要求。

具体到此次修订的内容,《准则》细化了上市公司对所处行业和从事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明确应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信息分析收入、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数据变化的原因。《准则》还特别将上市公司对前5大客户、供应商的具体信息披露,由“鼓励”改为“应当”。

在公司治理内容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细化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披露内容,要求公司介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对子公司管理控制等情况,并新增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实施和变化情况的披露内容。

另外,未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对债券相关情况的披露也或将更为细化。《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扩大披露主体范围,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都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债券相关情况。同时,扩大债券种类的披露范围,公司应当披露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同时,简化并调整了债券和公司情况的披露内容。

而为进一步掌握公司存续债券的兑付能力,《准则》还要求公司披露下一年度内到期债券的具体情况和兑付安排。

除上述调整及细化内容外,此次新规还新增了两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一是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将定期报告正文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新增后的“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并在定期报告新增报告期内公司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的披露内容,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

二是新增违规担保披露内容,在半年度报告新增资金占用披露内容,并将资金占用披露范围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扩大至其他关联方。同时,在定期报告新增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具体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并将担保合同披露标准提高至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还简化了定期报告正文的披露内容,对于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无进展或变化的信息,允许公司仅披露相关情况概述,并对部分重复性披露要求进行了删除。删除了占据定期报告摘要较大篇幅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改为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和对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分析。

(作者:满乐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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