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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短回复函 关注函2600多字皇台酒业回复71字

时间:2021-04-28 09:24:29 |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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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史上最短回复函!关注函2600多字回复71字! 董秘最难的工作是劝服董事长

导读:修订内容很多,熟悉的读者都知道,这就是典型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了,之前很多上市公司都这么尝试过,但基本上都失败了,因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做法并不新鲜。任何一位职业董秘都是知道这件事情不可为的,如果再咨询律师,就更知道只会做无用功,最终公司还是还要如此操作,背后有何玄机?

甘肃皇台酒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收到贵部《关注函》([2021]第 171 号)。关注函所列关注事项如下:

1. 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以及董事会前的内部决策程序。

2.你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拟规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自然日内,该股东应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如未按本条款向董事会作出上述书面报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本公司时,该收购将被认定为恶意收购”,同时拟规定相关制裁措施,包括“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投资者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审议与收购、反收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等。

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收购及转让股份权利的情形;

(2)逐项说明相关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当限制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等法定权利的情形;

请你公司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你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拟规定“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 365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等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条等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行使提案权等法定权利的情形。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你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拟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恶意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关于对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股份发行、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请你公司说明将上述事项表决通过条件设置为四分之三以上的依据及必要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你公司为保障中小股东救济权拟采取的措施。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你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拟规定“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中至少 2/3 以上的原任董事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董事会组成人员数的 1/4。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该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本补偿条款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侵害公司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否存在不当维护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的情形;

(2)说明赔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你公司因所称的发生“恶意收购”而支付 5 倍赔偿金是否导致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说明上述支付赔偿金事项的实施应当履行何种决策程序;

(4)说明公司现任董事作为上述条款的直接受益者,在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时是否应当回避表决。

请你公司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款拟规定“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恶意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则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条款对“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或规则依据,并说明与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2)说明以“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作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公司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请你公司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请你公司说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对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利益倾斜,该等股东是否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时回避表决。请你公司律师就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4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出具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形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基本情况;

(2)前述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3)对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4)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回复: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责成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法务部会同公司律师抓紧时间研究、核查、落实,经审慎考量后,公司决定取消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1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171 号),要求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中相关事项予以书面说明,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极协同律师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经审慎考量后,公司决定取消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7 日以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公司应到会董事 9 人,实际到会董事 9 人,参与表决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详见下表:

序号:1,条款编号:第三十八条,修订前: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订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自然日内,该股东应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董事会进行报告。上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财务资料、董事会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声明。如未按本条款向董事会作出上述书面报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本公司时,该收购将被认定为恶意收购。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按本章程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在向董事会报告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或遗漏的,构成恶意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2)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3)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4)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投资者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审议与收购、反收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序号:2,条款编号:第五十七条,修订前: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修订后: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 365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序号:3,条款编号:第七十九条,修订前: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若因恶意收购决议事项导致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股东大会审议恶意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关于对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股份发行、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序号:4,条款编号:第九十六条,修订前: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修订后: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序号:5,条款编号:第九十七条,修订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中至少 2/3 以上的原任董事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董事会组成人员数的 1/4。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修订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最多为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中至少 2/3 以上的原任董事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董事会组成人员数的 1/4。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该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本补偿条款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6,条款编号:第一百〇四条,修订前: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董事负有维护公司经营稳定性的义务。董事不得怂恿、协助恶意收购方收购公司股份,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和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董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7,条款编号:第一百九十三条,修订前: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恶意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则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期限不超过 2 年的授信业务,授信额度最终以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以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及融资审批情况确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与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董事陈雅珺女士对此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的借入资金(贷款)事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授权总经理全权代表公司决定,每项贷款资金用途不明确,资金使用会失去监管,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根据授信融资金额,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提议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通过公告方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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