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或 “第一被申请人”)与深圳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商天勤”或“申请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6 年 10 月 8 日,三方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万商天勤代理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现改名为“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 仲裁一案(以下简称“万科仲裁案”)。败诉后因律师费的支付存在分歧,万商天勤将我司及武汉中恒集团诉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我司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及我司名下部分公司宿舍,详见我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及 2019 年 3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8-43、2019-02。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号)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律师费人民币19,402,000元及其违约金(以人民币19,402,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7年8月24日计至前述律师费付清之日)。
(二)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09,18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209,180元,抵作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9,180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53,0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53,050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回。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6,21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15,000元,与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相抵后,余款人民币8,790元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210元。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四、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万商天勤与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的律师费纠纷是因其代理万科仲裁案件产生的,与万科仲裁案之损失为同一性质。根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裁决书》裁决结果履行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裁决书>裁决结果履行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更正说明》、《关于与深圳万科诉讼判决认定的独立意见》及控股出具的承诺若仲裁判深圳万科胜诉,则因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8日及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公告),公司在万科仲裁案判决项下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控股股东已经在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裁决之损失公司不承担,应由武汉中恒集团承担,故而本案裁决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如因案件执行原因导致公司先行垫支,则公司将会立即要求武汉中恒集团偿还并消除影响。
五、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 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