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审核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