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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山股权两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时间:2019-08-08 12:19:31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1号)显示,经查,泉州市地山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地山股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地山股权管理的私募基金深圳市凯信东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地山股权未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地山股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地山股权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地山股权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监管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福建监管局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泉州市地山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泉州市地山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深圳市凯信东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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