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招商证券被立案调查,保荐项目被按“暂停键”。专家: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责任需被进一步压严压实。
近日,招商证券披露了一则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随后10日内,已有30家企业在审项目被按下“暂停键”,引发市场关注。
据招商证券公告显示,此次被立案调查是因公司2014年在开展原飞乐音响(维权)(现中安科)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3日,受此影响IPO被中止的公司共计22家,其中创业板15家、科创板5家、北交所2家;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止的公司有8家,涉及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因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而牵连到拟上市公司IPO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资等项目进程已多有先例,这也侧面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亟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当前,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实施步伐渐近,资本市场生态将发生诸多变化,在证券监管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背景下,中介机构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是预防证券欺诈、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的主要抓手。”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也对作为“看门人”的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多位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中介机构能否归位尽责是全市场注册制改革能否实现稳步推进的关键一步。应通过提高执业态度和能力、优化激励和内控机制等市场化建设,以及加强法治供给、保持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势等法治化手段,双管齐下,精准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这需要有关方面相互协同、发挥合力。
招商证券被立案调查
保荐项目被按“暂停键”
8月12日晚间,招商证券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消息一出,影响不断发酵,8月19日晚间,15家由招商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的拟创业板IPO项目被集中“中止审核”;8月22日,3家创业板再融资项目亦被按下了“暂停键”,与此同时,科创板也有5家拟IPO公司和1家拟发行可转债公司审核状态变更为“中止”状态,中止原因皆为发行人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8月23日,两家北交所拟上市公司也同步叫停上市审核。此外,8月22日至23日期间,另有4家沪深主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也因上述中介机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中止。
这也意味着,截至目前,已至少有30起由招商证券担任保荐人的在审项目正式公告叫停,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一阵营或将继续扩大。上述公司均表示,公司与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事项无关,本次中止审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将在按要求完成恢复审核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在被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后,及时向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问答和沪深交易所上市审核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拟在主板上市的IPO企业或主板已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等,原则上相关企业的审核申请需转入“中止状态”并待阻碍事项消失后才能重启;对注册制下的科创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而言,根据相关上市审核规则,倒是有机会在“中止审核”后的三个月聘请新的保荐机构进行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核。
此次招商证券被立案调查,起因源于在原飞乐音响(现中安科)相关证券服务过程中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至今已过去8年时间,且去年5月招商证券已因该案被判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徐文鸣表示,首先,必须明确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功能存在差异。民事责任主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投资者赔偿的功能;而行政责任则主要保护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法益,处罚措施更为多元化,包括警告、罚款、市场禁入以及对限制业务能力和范围等,可以有效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威慑。证监会对招商证券立案体现出严格贯彻《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零容忍”的执法态度,督促证券市场中介切实履行 “看门人”的功能。
郑彧也表示,虽然招商证券已在涉及相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判令承担25%的连带责任,但从证券法及我国法律责任体系而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原本就是各自独立“三架马车”,彼此之前并非有着法定性或者必然性的牵连关系。此次立案应该是证监会获得相关新的证据而启动的调查,是目前“强监管”态度下对于“有案必查、有罪必究”的执法理念的一种体现。
从严监管保持高压态势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仍待提高
因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引发一批在审项目集中中止现象已并非首次。去年8月,沪深交易所曾在三日内对42家公司IPO审核按下“暂停键”,原因均为发行人聘任中介机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相关审核规则,交易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针对相关现象屡禁不止,近两年间,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重拳出击不断。在建制度方面,徐文鸣表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体系的建设,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直击证券欺诈案件中投资者求偿贵、求偿难的痛点,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
“零容忍方面,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强化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的有效联动,坚持‘一案双查’,提升案件查办效率,切实加大违法成本,2019年以来,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也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包括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比例连带责任等,落实违法中介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免责和抗辩’的要件,激励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徐文鸣说。
在郑彧看来,通过“立标准”,修改并颁布了包括保荐人、律师在内的相关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底稿指引,引导中介机构完善内控制度;通过“严要求”,完善IPO现场检查制度,提高IPO申报的关联交易和流水核查标准;通过“强执法”,对于证券违法违规案件“零容忍”,公布查处案件的数量和处罚金额显著增加,通过查案、办案和典型案例的公示起到对于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约束作用。
在被立案调查后,中介机构又将面临怎样的命运?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臧小丽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此次招商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意味着后续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对比新旧《证券法》,证监会均有权对招商证券采取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处罚,但新《证券法》对专业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更严、处罚更重,罚款最高限由五倍提升到十倍。由于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财务顾问期间,新《证券法》尚未施行,适用旧《证券法》处罚的概率更大。
在徐文鸣看来,当前招商证券正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并未最终受到行政处罚。考虑到招商证券已经在民事程序中充分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纠正了涉嫌违法行为、切实降低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其可以根据今年起实施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争取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止案件调查。
全面注册制蓄势待发
“看门人”勤勉尽责重要性凸显
“十四五”规划、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明确部署。总的看,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表示,注册制改革是市场化改革,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下,选择权交给了市场,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和保障。不仅是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均需提升职业规范化水平,健全机制,与券商合理分工,切实承担好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和会计真实性问题的责任。
徐文鸣认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第一,应强化证券中介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打造合规经营、勤勉尽责的行业文化;第二,完善中介机构履职的制度规范,细化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的行业标准,明确各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第三,提升案件查办能力和效率,进一步保持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势;第四,进一步推进便利投资者维权的改革措施,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全面注册制改革还要求提升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精确性’。不同机构的市场功能存在差异,履职过程中的权、责、利各不相同,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应当结合中介机构的功能定位、过错要件、违法获利等方面进行差异化认定,让那些存在严重过错、获利最大的主体承担更高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让那些具有支付能力的机构担责,避免逆向淘汰那些优质中介机构。”徐文鸣进一步强调,此外,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还应当严守“尽职免责”的基本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合理设定履职标准,允许中介机构在非专业领域合理信赖专业意见,避免过度责任推高证券市场的融资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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