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董秘一家人
近日,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最新的企业上市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作相关解读。
《意见》主要围绕鼓励企业上市进行股改、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鼓励企业新三板及江苏股交中心挂牌、鼓励企业进行资本运作、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更大力度的“真金白银”奖励政策。
根据《意见》,启东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方面,加大境内上市阶段性奖励,奖励总额由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加大外地上市企业迁入奖励,对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启东市的,一次性奖励由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当地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在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方面,启东加大新三板挂牌阶段性奖励,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总额由10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增加了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和挂牌督导费奖励;剔除挂牌精选层奖励。
在鼓励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方面,加大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奖励,对启东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迁入本市的,一次性奖励由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
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方面,加大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调整基金合伙人在启东市落户奖励,新增市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奖励、基金及管理企业注册在当地金融集聚区奖励,规范奖励计算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释放和增强企业活力,带动和促进高新区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高新区,已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挂牌相关协议并报高新区金融办备案认定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主要投资在高新区。
第一条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一)在市级奖励(1000万)的基础上,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高新区再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奖励200万元;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奖励3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纳税占其总纳税额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高新区上市公司拆分上市的,在上市奖励基础上,给予母公司150万的奖励,并以此为基准,每成功拆分一家,按照多奖励50万元递进;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精选层实现转板上市的,奖励补齐至1000万元。
(三)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精选板30万、成长板10万、众创板5万元),在上海、天津股交中心等其他区域性市场挂牌的企业参照执行。
享受上述(一)、(二)、(三)项奖励补助的企业,可将补助资金50%用于奖励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条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上市挂牌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其融资额的70%投资在高新区的,由高新区财政按其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第三条加大地方贡献奖励力度
企业上市挂牌后前两年地方贡献净增部分,第一年按照全额、第二年按50%给予奖励。限售股份在驻高新区证券营业部解禁转让,以及外地上市公司限售股托管在驻高新区证券营业部并在高新区解禁转让,形成地方贡献的,按限售股转让时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奖励给纳税人。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4日。之前印发文件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省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享受扶持政策的上市、挂牌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上市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高新区。提前迁离的,企业须退后所享受的补助扶持资金。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有效推动本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企业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登记、纳税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适用的后备企业,是指本市拟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
(一)境内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北交易所”,分别简称“沪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市场”)以及其他境内合法证券交易场所。
(二)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港澳台或国外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支持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有关奖励政策
第五条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分阶段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具备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5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5.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第六条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回本市的,或者通过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以间接方式(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或通过搭建VIE(协议控制)结构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回本市的,根据其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照以下5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二)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700万元;
(三)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
(四)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900万元;
(五)首发募集且投回本市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通过“新三板”创新层转板北交所上市,或者在终止挂牌后转至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通过“新三板”创新层转板北交所或终止挂牌后转沪深交易所,获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成功转至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参照第五条第(三)款有关标准,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成功转至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参照第六条有关规定,按照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第八条 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区域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企业通过其它方式上市(挂牌)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本市的,自迁入本市后三年内,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上,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本市以外的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自迁入本市后三年内,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上,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本市以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的,自迁入本市后三年内,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未被实施风险警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积极开展资本运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股权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募集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照其募集投资额的0.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800万元。
(二)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制造业企业成功发行债券,且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按照募集投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围绕主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按照其并购交易金额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市上市企业直接持股股东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限售股的,综合考虑其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企业股权激励需要组建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退出的,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市上市企业高管人员,其年度收入超过60万元的,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后备企业享受市上市办提供的免费咨询、授课培训、路演对接、学习交流等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企业纳入市重点企业“白名单”。对于后备企业在办理用地、用能、施工许可、房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社保、公积金、税务、海关等方面的业务及信息查询、出具相关证明,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服务机构需现场访谈的,上述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积极协助后备企业明晰厂房、土地等产权,规范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缴存工作。对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合规、有利企业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妥善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申报有关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以及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等项目的,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八条各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加快供应“熟地”解决本市上市企业、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并在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供地审核等方面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对于本市上市企业、后备企业的用工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以及辖内有关院校应给予开展人才招聘专场,并为企业进驻学校招聘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上市企业高管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协调安排到投资项目所在地域的学校入读。上市企业高管子女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转学的,参照其原就读学校等级和实际情况,由属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四章 申报奖励的办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全额追回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办法有关奖励申报和审批操作具体程序,由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获得本市支持企业上市各阶段奖励资金的企业或者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5年内将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市的,须退还全部所得奖励资金。获得本市支持企业上市各阶段奖励资金的企业,最终上市主体不在本市的,须退还全部所得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纳税所在地县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9号)获得了阶段性上市挂牌奖励的,若企业继续筹备上市挂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后续奖励,各阶段奖励每家企业只可申请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审批部门同意上市文件、“新三板”挂牌证明文件或区域市场首次成功融资证明文件的企业,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9号)的标准执行。
来源:荣大综合咨询,董秘一家人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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