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证监局
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及时补充披露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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