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证监局
关于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三是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实施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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