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8月2日,派能科技(SH688063,股价382.80元,市值592.7亿元)公告称,上交所对公司股东融通高科予以监管警示,事由是违规减持。笔者认为,对违规减持需从多个角度强化惩戒力度。
去年12月30日,融通高科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不超派能科技股份总数的6.14%。2022年6月24日,派能科技披露融通高科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总股本的5.08%,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停止买卖,超比例减持117869股。新证券法第63规定,持股5%以上投资者,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融通高科的减持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股东违规减持表现各异,有些未作减持预披露就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有的减持价格低于自己承诺的最低价,有的减持股票数量超过减持计划,有的减持在触及5%收购等节点时未履行信披义务且继续减持。股东违规减持,虽有各种原因,但究其根本还是缺乏对法律规则应有的敬畏,对自己的承诺也根本没有放在心上。
对违规减持,交易所层面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证监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过现实中对违规减持的监管处罚似乎仍未构成足够力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宣传教育及违规惩戒。
第一,要强化对股东的宣传教育。股东有时多减持一手,就可能逾越5%等红线,构成违规,小量的违规减持,并不能由此获得多大非法利益,由此却可能受到交易所和证监会的惩戒处罚,这或非股东本意。有关各方包括证券营业部都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让股东学习了解减持方面的系列法律法规条款。
第二,可将股东首发前持股交由保荐机构托管。科创板和创业板规定,发行人上市前,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托管在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但这并非强制规定,建议应作为沪深两市所有板块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明确保荐机构在其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有利于减少违规减持行为。
第三,从信披角度对违规减持予以惩戒。股东减持未作预披露或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披义务,抑或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等,证监会可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但对于“改正”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理论上讲,对违规减持的“改正”行为,理应是反向增持违规减持的相应数量,若买卖之间有差价盈利,则归上市公司所有。
第四,从限制转让期限内违规买卖证券的角度强化惩戒。新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按规定,减持触及5%红线,应公告并暂停买卖三日,此三日应属限制转让期,若触线后不公告且继续减持,属违反第186条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五,从限制交易角度强化惩戒。按证监会减持新规,违规减持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对于何为“情节严重”,交易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建议适当降低触及红线的阈值,强化震慑和惩戒。
第六,从违背承诺角度强化惩戒。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东通常都会在IPO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关于股票减持的承诺,比如一定期限内的减持额度不超某个比例,一定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有些股东还进一步承诺违背承诺减持的收益交给上市公司。对于承诺人违反减持承诺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由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另外,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履行承诺有督促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违规减持屡禁不止,既要解决股东主观认识、知法守法问题,也要强化监管处罚,要从多个角度让违规减持的市场主体得不偿失,从而不愿为之,不敢为之。
炒股开户享福利,入金抽188元红包,100%中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