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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维维股份(维权),代码:600300)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本案索赔时效届满只剩一年,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0年7月23日晚,维维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监管局认定,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 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0,000 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 江苏监管局决定: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17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30万元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向南京中院起诉维维股份索赔。
“目前,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维维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5月6日收盘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维维股份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维权)、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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