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51 号
关于对东莞铭普光磁(维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799.14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2021 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迟至4 月15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披露 2021 年净利润亏损4500 万元至6000 万元,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 年4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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