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该公司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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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 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32021010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号)。
经查明,中公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 5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中公教育涉及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证监会查明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196,335,000元,2020年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产的6.65%和30.19%。
实际上,在证监会2021年12月15日对中公教育立案调查之前,已经留意到了中公教育关联交易的情况。2021年11月30日中公教育发布的《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安徽证监局于近日对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2020年,公司与关联方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业务合作,相关交易金额达到应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中公教育索赔条件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亏损投资者。(中公教育维权入口)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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