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乎无风险”“保底”“打折买牛股不涨也赚钱”,一位投资者花费120万元认购了一款这样的专户理财产品。18个月后,亏损31万元。
这位投资者愤而起诉,却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一起购买理财产品引发的纠纷浮出水面。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买120万巨亏31万
原告李女士介绍,她曾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在家中通过网络向钱景公司购买过2笔“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到期都本息兑付。
2016年5月,钱景公司理财师向李女士推荐一款“低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并让李女士关注钱景财务公众号里的宣传资料。李女士在钱景财富公众号看到才智定增9号的宣传,宣传中使用“近乎无风险”“保底”“打折买牛股不涨也赚钱”等宣传,投向标的列举了4只优质股票。李女士咨询理财师,得知这是一款“低风险高收益”产品,就按照对方要求在家中通过网银打款120万元到财通基金账户。
没想到,18个月期限到了,李女士联系钱景公司理财师要求兑付,却得知产品逾期并亏损,至2019年3月清算结束,共损失本金313920元。李女士多次联系钱景公司退赔无果,得知资金根本没有用于参与宣传资料中任何一只股票的定增。
李女士主张,钱景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厌恶风险的投资人,宣传资料违规公开虚假宣传,宣传资料与合同不一致。李女士提出判令钱景公司赔偿其投资本金损失、按照宣传资料的预期收益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方销售机构辩称:无不合规行为
对于李女士描述的事实,第三方销售机构并不认同,认为销售过程中无不合规行为。钱景公司辩称:
首先,案涉产品销售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女士如认为销售服务对其造成损害,应向销售机构主张权利。
第二,钱景公司已按监管要求协助财通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在协助财通公司完成销售过程中,无不合规行为。
第三,钱景公司及财通公司从未承诺保底收益,不应承担李女士的投资损失。
第四,李女士已知悉并确认自愿承担案涉产品投资风险,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院: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资产委托人李女士与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财通基金-财智定增9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李女士认购金额为120万元,并载明该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型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品种。同日,李女士向财通公司汇款120万元并注明“李女士认购财智定增9号”。
在签署前述合同过程中,李女士于2016年6月1日填写了《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和《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法院认为,这两份文件中均有产品风险等级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时仍然购买该产品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中“如果您所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超出您的评测结果,您是否同意继续购买”处,李女士在可以选择“否”的情况下选择了“是”。在此情况下,无论其购买的产品是否超出其风险评估结果,钱景公司均不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故李女士称钱景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一节,法院认为,诉讼中,李女士确认其在购买本案理财产品之前,曾通过钱景公司多次购买大额理财产品,且与钱景公司工作人员保持联系,钱景公司亦确认李女士系其老客户,其工作人员是向公司老客户推介相关产品,并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对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宣传行为,法院认为,李女士就其该部分主张,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据不足固不予采信。
关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未了解其财产状况及风险偏好、未告知风险,法院认为,李女士在购买本案涉诉理财产品时,填写了《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该问卷中主要内容即为风险偏好和财产状况内容;同时,李女士前述的基金合同中包含了产品的风险告知内容,李女士亦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录像。综上,法院对李女士的该部分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理财产品与存款有本质区别,理财产品不具有保本和刚性兑付属性,理财产品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其盈亏都由投资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