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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涉嫌信披违规,部分投资者索赔可期

时间:2022-04-22 11:22:12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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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光大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601788)公布了公司董事长闫峻和监事长刘济平双双辞职的消息。而在前一天,便有多家媒体曝出光大证券“人事地震”,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以及随后3月3日发布关于的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结合两份公告,光大证券主要涉嫌信披违规内容如下:

一、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16年4月,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华银行股份公司出具了《差额补足函》,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光大证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

二、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光大证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光大证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三、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

2015年2月3日,光大证券披露资产收购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2015年6月3日,光大证券披露上述资产购买进展公告显示,交易双方完成对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并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但光大证券在资产购买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2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7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0年11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参与维权。(诉讼结果及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齐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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