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内控机制不完善。未设立专职质控团队;内核履职独立性不足,个别承做人员参与内核表决工作;未由专门职能部门或团队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工作;立项、承销、存续期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是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尽职调查存在依赖发行人、第三方提供资料的情形,核查不充分;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不完整;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关注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你的专属投资礼包!更有百元京东卡、188元现金红包等你拿,100%中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