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 | 胡东辉
最近新股上市首日破发又多了起来,有券商因新股破发遭到投资者索赔。科创板一只新股4月8日上市,开盘即破发,至收盘跌幅高达34.66%,是今年以来新股上市首日破发幅度最大的。这只新股的发行价为60.88元,上市首日收盘价为39.78元,按收盘价计算,中一签亏损10550元。这是凭运气亏钱,找谁说理去?但有投资者灵机一动向券商索赔,理由是他本来是要弃购的,但券商营业部提前一天把他账户中的资金按新股缴款所需金额冻结了,使得他无法将资金全部转走以实现弃购。券商此举本来是想为客户提供贴心服务,感觉有点冤。
破发常态化下的新问题
根据新股申购规则,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如果中签新股的投资者想弃购,有权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在T+2日日终前转出。如果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这也就是说,那名中签该新股的投资者本来是可以弃购的,而且弃购也确实可以避免新股上市破发带来的资金损失。
中签新股的投资者是否弃购完全是个人的选择,与券商营业部本来没有任何关系。但有些券商营业部为了让客户有更好的体验,会提供额外的贴心服务。比如,中签新股的投资者一般都会收到短信通知,并且还会接到电话通知,账户中新股缴款资金不足的话,下午还会再次接到电话通知。还有些券商觉得这样服务还不够贴心,又提供新股缴款资金提前冻结服务,确保客户不会因为误操作导致新股缴款资金不足。新股缴款资金提前冻结服务是在新股稳赚不赔时设计出来的,没有考虑到当新股破发常态化时,投资者也有弃购的需求,所以现在就碰到新问题了。
券商未签协议确有过错
那位投资者现在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说本来想弃购,但资金被券商营业部提前冻结了,无法转走资金以实现弃购。涉事券商的问题在于没有跟他事先签署新股中签资金提前冻结协议,所以涉事券商也自知存在过错,提出用交易费打折来作为补偿。如果他们之间已经签过协议,券商就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承担责任。那位投资者抓住券商的过错,作为自己索赔的理由,说明他比较善于利用规则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无可厚非。券商既然有过错,那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何赔偿可以进行协商,但不赔偿恐怕说不过去。
话再说回来,那位投资者当初是不是真的想要弃购呢?可能想过,但或许态度并不坚决,因为他当时并不能确定上市后一定会破发。如果他当时弃购的态度很坚决,应该及时跟券商营业部联系说明情况,在那时就协商解决办法,比如,这只新股坚决不要,上市即抛,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归券商,这样才比较公平。其实他打的如意算盘是,如果上市没破发,盈利就笑纳了;破发了的话,就找券商索赔。因为他在新股上市破发后才说当初是要弃购的,没法证明他要弃购,说服力不强,做法也不厚道。但券商工作确有疏漏,被他钻了空子。
要让客户自由便利选择
这件事对券商的教训是,为客户提供贴心服务是应该的,但得合规,并且要周全严密。比如,除了事先要签协议,还要把弃购的选项考虑进去,给客户弃购创造便利条件。上述事件中,客户如果要弃购,必须向券商营业部申请走弃购和解冻资金的流程,这太麻烦了。既然弃购是投资者的权利,为什么还要让客户申请呢?让客户直接在交易软件或APP终端自行操作解冻资金不行吗?在这个操作过程中,系统可以设置几次提示,提醒客户,解冻资金并转走将会造成中签新股的弃购。这样就尽到了告知义务,不会产生任何后续麻烦问题。
对券商来说,凡事都要想周全一些,不能光想到新股不败时中签新股都对客户有利,也要想到新股也有破发的时候,中签新股也可能会对客户不利,因此在设计操作流程时两种情况都要照顾到,为客户自由选择创造便利条件。对投资者来说,不能再盲目申购新股了,申购新股前至少要看一看基本财务数据,觉得破发风险大的就不要申购了。中签后再决定弃购毕竟有些麻烦,而且决定是否弃购时容易纠结,将来上市后也容易懊恼后悔,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