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基风云
4月14日,财通证券向客户发出的“打新不得弃股”提示短信截图流传并引发热议。
财通证券回应称,短信中的部分内容用词和表述不够严谨、完整,后续也将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打新神话不再,新股弃购现象屡见不鲜。
4月14日,财通证券向其客户发布的一则“打新不得弃股”提示短信截图在网络上流传,一时引起市场的广泛热议。
截至4月15日收盘,财通证券股价下跌1.47%,收盘报价8.02元/股,最新市值372亿元。
“不得弃购”提示短信引争议
4月14日,财通证券向其客户发布的一则“打新不得弃股”提示短信截图在网络上流传,引起广泛热议。
该提示短信具体内容如下:“尊敬的客户,新股中签缴款是每一个股民的义务。如果您新股已经中签,账户资金足额,证券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金冻结,不得给予弃股。特此提醒广大股民朋友,新股申购之前一定要做好自己的风险判断,是符合自己的投资价值观,谨慎申购,避免造成自身资产损失。”
对此,财通证券于4月14日晚间回应表示,该短信系公司某营业部向其客户发送的风险提示短信(仅面向该营业部的客户),影响面有限。营业部的主要出发点是向客户做好新股申购前的风险提示,做好风险判断,谨慎申购,避免造成自身的资产损失。
据悉,对于短信的风险提示依据,涉及到部分政策规定:
一是根据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新股申购中签后,应根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的义务,认购资金不足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同时,财通证券也表示短信中的部分内容用词和表述不够严谨、完整,后续也将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新股弃购需谨慎
那么,究竟股民是否有权弃购新股?
对此,北京公司股权律师张特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以为,投资者申购的时候,合同是不确定的。对于公众来说,发行方是发出了一个要约邀请,认购方认购,相当于认购方发出了一个要约,最后发行方决定谁中签了,中签后就是一个承诺。股票认购的合同成立了,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认购者没有放弃的权利。”
张特进一步表示,“放弃购买新股,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违约行为,《上海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提到,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这个实际上是监管机构对于认购者这种违约行为的一种否定。”
“所以,对于认购者中签后,不得放弃购买,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或法定,在法律上是成立的。退一步说,投资本身也是有风险的,也是符合盈亏自负逻辑的。”张特指出。
金融系统业内人士武忠言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理性参与新股申购,“违约弃购”不仅影响自身打新资格,而且对新股发行秩序或将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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