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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扩募规则要来了:可定向或不定向发售 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不低于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

时间:2022-04-16 08:24:00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黄小聪每经编辑 叶峰

今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规范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停复牌要求及扩募发售相关安排等事项,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REITs业务指引3号),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其中对于基金扩募的要求,可定向或不定向发售,若向原持有人配售的,拟配售基金份额不超过本次配售前基金份额总额的50%,如果定向扩募的,每次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且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不低于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

在REITs业务指引3号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记者注意到,一共有56条内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显然是关于扩募的相关规则。记者梳理其中重点如下:

首先,在扩募对象方面,基础设施基金扩募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以下简称定向扩募)。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包括向原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配售份额(以下简称向原持有人配售)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下简称公开扩募)。

其次,向原持有人配售的,拟配售基金份额不超过本次配售前基金份额总额的50%。基础设施基金公开扩募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三,基础设施基金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应当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记者注意到,这35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定向扩募。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

价格方面,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而在锁定期方面,定向扩募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售对象如果属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原则上运作满12个月才可新购入

除了对扩募做出了明确的规则安排,REITs业务指引3号在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说明。

首先,在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与基础设施基金当前持有基础设施项目为同一类型。另外,还要满足不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影响基金保持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不会对基础设施基金当前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等条件。

此外,对基础设施基金本身也有要求,不仅需要投资运作稳健,运作时间原则上满12个月,而且还要满足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要求。

而在机构方面,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等主体更是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其中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现任主要负责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基础设施基金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的情形。

还有基金管理人、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最近1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本基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基础设施基金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决策程序方面,对于基础设施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或者涉及扩募安排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后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础设施基金拟终止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情况下办理终止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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