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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6日,江苏中超控股(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发布《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的公告。
经查明,中超控股(代码:002471)涉嫌以下违法事实:一、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三、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中超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黄锦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对作为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杨飞、黄润楷、张乃明、俞雷、潘志娟、肖誉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中超控股索赔条件为: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11月22日之间买入,且在2021年11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中超控股维权入口)
*ST腾邦(维权)(代码:300178)涉嫌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钟百胜、顾勇、段乃琦、乔海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ST腾邦索赔条件为:2017年2月5日至2021年12月2日之间买入,且在2021年12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ST腾邦维权入口)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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