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巴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有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法巴证券由法国巴黎银行发起设立。
该券商申请文件有多处低级错误。法巴证券注册地拟为上海,但文件中称“公司集中交易系统、硬件故障,可能导致或已经造成全公司交易中断的,经业务经营工作组同意后,立即向深圳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证监会称,这里表述有误,请予更正。
文件法律意见书第六页称“本所律师于2022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在…”,证监会认为表述有误,要求更正。2022年11月是今年底,目前还没到。
证监会一共反馈了9大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巴证券拟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在现有多牌照证券公司中注册资本属于最低,请就该注册资本能否有效支持法巴证券业务发展以及保证其风险抵御能力进行说明论证。
注册资本仅5亿
据了解,法巴证券(中国)申请设立的材料在2021年4月被证监会接收,2021年5月被要求补正材料,2022年1月被正式受理,现在是出具了第一次反馈意见。
监管认为,在现有多牌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中,法巴证券的5亿元属于最低。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新设券商中,摩根大通证券注册资本是8亿元,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是20亿元,大和证券是10亿元。
据了解,《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至今近16年,历经数次修订,建立了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净资本多少与券商能从事的业务范围直接挂钩,在佣金率持续下滑,经纪业务收入到达天花板,信用业务、自营业务等逐渐成为券商盈利的重要贡献点之后,券商资本实力的重要性愈发重要。近期,不少券商也在通过各种形式融资补充净资本。
合规总监任职资格遭质疑
反馈意见关注到了拟任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拟任合规负责人2016年辞任上海华信证券总裁后,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国融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法国兴业证券(香港)上海代表处合规项目经理。
证监会关注到以下几点。一是上海华信证券已被实施风险处置;二是国融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为2016年11月新设营业部,于2019年11月被注销,且主营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三是2016年后证券公司业务及合规管理监管要求发生一定变化。
证监会要求结合上述情况就拟任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及具备证券公司相应职务的胜任能力进行论证,并请拟任人就在华信证券、国融证券任职期问合规履职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支撑性材料。
有一项反馈问题涉及到资管业务。法巴证券拟申请业务包括证券资产管理,监管关注到:一是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持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二是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持有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
监管要求进一步说明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境内直接、间接参控股私募机构情况,并就法巴证券与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境内其他参控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机构之间防范利益冲突与输送、风险传递的安排进行说明。
此外,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法人隔离。监管要求说明此次通过新设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必要性。
据了解,法国巴黎银行是欧盟领先的银行,也是国际银行业的主要参与者,集团业务遍及65个国家,拥有近190000名员工,其中近145000名在欧洲。
新设券商股东资格等是关注重点
此前,证监会对多家外资新设券商的申请设立文件进行过反馈。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新设券商的股东资格、出资能力、业务范围、防范利益冲突等四方面相关问题被监管问询较为集中。
对股东资格的询问是证监会对各家反馈意见的重点。证监会要求大多拟新设券商的控股股东都去论证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该条款对不能成为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形进行规定。
比如,在瀚华证券设立的反馈意见中,证监会提到,瀚华金控担保业务敞口金额远超净资产,要对是否符合上述管理条例进行论证。
在对方圆证券出具的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对香港软库等4家股东的出资能力进行质疑。比如,香港软库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三位间接持有香港软库股权的自然人在2018年1月至年7月对香港软库增资,要求论证香港软库的出资能力。瀚华证券的股东汇富金融所属集团公司报告中提到,此次拟设立合资券商,集团预期将悉数由本集团内部及/或金融机构借贷支付,监管也特别要求起论证出资能力。
拟新设券商股东涉及违规或者违法的情况,亦被证监会关注到。
比如,香港证监会对中国鼎益丰涉嫌股价操纵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涉及方圆证券股东香港软库等经纪商,证监会要求香港软库说明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及调查等情况;
金圆证券股东统一证券近三年存在被台湾金融监管机构等处罚的情况,也应对是否具有完善的内控等进一步论证。
拟设立券商股东的业务范围也被证监会问询。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三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证监会要求各家股东对符合上述法规的情况进行论证。
你的专属投资礼包!更有百元京东卡、188元现金红包等你拿,100%中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