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谨慎勤勉,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三、公司员工在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职。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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