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告知步森股份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通过步森股份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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