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沈书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2号
沈书斌:
经查,你于2020年4月17日买入佛州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股份6,900股。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接受委托执行国星光电拟以资产组出资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子公司所涉及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日为2020年5月25日。你参与该项目并担任二审负责人,在业务承做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资产评估独立性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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