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7号
关于对李沐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沐芬:
经查,你于2017年8月起至今担任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锂能或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16日期间,你的配偶赵前进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又卖出亿纬锂能股票,其中11月19日买入2700股,成交金额345,087元;12月16日卖出20,000股,成交金额2,683,400元。
你作为亿纬锂能的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在买入亿纬锂能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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