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地资本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陈刚,男,1968年3月出生,科地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地资本违反私募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地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挪用基金财产
科地资本于2014年4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5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科地资本于2018年5月发行科地资管十一号蓝城涪翁小镇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资管十一号)产品。根据《科地资管十一号蓝城涪翁小镇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通过投资诸暨科地海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地海渝)LP份额,投资于四川蓝城桃李春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旅游)股权,最终用于四川绵阳蓝城涪翁小镇桃李春风项目的开发建设。
资管十一号实际募集9630万元,转入托管账户9610万元,再由托管账户全部转入科地海渝账户。科地海渝投资春风旅游4010万元,转入公司关联企业上海传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万元,剩余5584万元转入上海隆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而划转到公司、陈刚及公司关联企业账户。上述5600万元资金被用于偿还其他私募产品等用途。
二、个别基金产品未备案
2016年,公司发行科地乐视体育专项投资基金,该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银行账户流水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陈刚作为科地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陈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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