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案例解析
邓某涉毒洗钱案
2019年,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群和邓某,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群随身携带的海洛因、冰毒等。经侦查发现:邓某在明知张某群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支付宝账户帮助其进行毒资交易2万元,并多次帮助张某群在2家银行先后取出毒资4次,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第191条规定,法院判决邓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戴某辉涉贪腐洗钱案
2014年至2019年4月间,戴某辉在明知其妹夫黄某才(广东省河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被判受贿罪)所掌握的财物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下,仍将黄某才交由其管理的受贿所得款约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放贷给他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0年9月,河源市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辉因协助将黄某某受贿犯罪所得放贷给他人,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黄某耿涉协助诈骗洗钱案
自2020年4月起,黄某耿、黄某贤、郑某纯等3人通过向朱某提供商家及支付宝账户收款二维码协助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分子张某坚、李某凯等人收取诈骗款项34,087元,转还上游诈骗分子朱某立26,827元。公诉机关认为,黄某耿等3人明知是金融诈骗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刑法》191条相关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耿等3人有自首、退还被害人款项并认罪等情节,符合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规定,黄某耿等3人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2月31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耿犯洗钱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黄某贤犯洗钱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郑某纯犯洗钱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公众号,《“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系列展播之二:毒品洗钱危害大,案例启示来帮您》、《案例 广东佛山黄某明、惠州钟某华、河源戴某辉洗钱案》、《案例|广东揭阳黄某耿、黄某贤、郑某纯洗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