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晚间,*ST德威(300325)披露公告称,9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ST德威、周建明、陆仁芳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定期报告存在虚增及重大遗漏
证监会查明,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ST德威在2018年年报中虚增6.5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15.33%,未如实披露3.92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9.22%。*ST德威在2019年年报中虚增11.04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33.10%。*ST德威在2020年半年报中虚增11.04亿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
除此以外,公司在上述年报、半年报中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ST德威与供应商菲尔普斯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38亿元,该交易金额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2%。不过*ST德威在2018年年报中未披露该事项。2018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7.95亿元。2019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69亿元。截至2020年7月8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78亿元。值得关注的是,*ST德威在上述年报、半年报中均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除此以外,2017年11月至12月,公司还曾向南京银行为关联人苏州乾威、德威投资、德超制冷、伊泰诺合计2.83亿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占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6.22%。2018年末、2019年末上述对外担保的余额均为2.83亿元,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12%、27.30%。公司在前述年报、半年报中也有披露该事项。
2019年11月21日,由*ST德威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资管)。2020年2月4日,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3.1亿元。2020年3月6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ST德威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3.43亿元,占*ST德威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3.11%。
2020年9月,太仓农商行对由*ST德威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6177.68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96%。2020年10月9日,法院受理*ST德威与自然人龚铭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涉案本金为1250万元。2020年12月29日,*ST德威首次披露苏州资管诉讼事项;2021年4月23日,*ST德威首次披露太仓农商行、龚铭诉讼事项。上述涉诉事项,*ST德威也没有及时披露。
董事长拟被处以5年市场禁入
证监会认为,*ST德威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信息,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相关条款。
周建明作为*ST德威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周建明作为*ST德威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陆仁芳在2012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任*ST德威财务总监,知悉*ST德威通过菲尔普斯转出资金,具体下达在不同账户之间转账的指令,对相关问题票据未有异议,签字确认2018年报,存在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陆仁芳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江苏*ST德威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罚款,对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罚款。
三、对陆仁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周建明作为*ST德威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等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周建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陆仁芳作为*ST德威财务总监,明知*ST德威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却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陆仁芳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