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证监局
当事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王安祥,女,1962年5月出生,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董事长、总经理,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顾瑜,女,1954年7月出生,八菱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黄生田,男,1966年10月出生,八菱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黄缘,女,1969年6月出生,八菱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八菱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生田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八菱科技、王安祥、顾瑜、黄缘的要求,我局2021年8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八菱科技、王安祥、顾瑜、黄缘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八菱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5月,八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杨某忠与王安祥及其关联方达成一揽子交易:八菱科技以现金收购王安祥及其关联方所持弘润天源51%股权,同时王安祥受让杨某忠所持八菱科技10%股份。上述交易完成后,弘润天源成为八菱科技控股子公司,王安祥成为八菱科技的关联自然人。海南弘天成立于2019年10月,是弘润天源的全资子公司。
弘润天源被收购前存在瑕疵资产4.76亿元。为解决该问题,王安祥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1月8日向胡某环借款29,600万元和17,000万元用于置换上述瑕疵资产。借款时双方约定,将借款存为定期存单,为胡某环指定的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在开出相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就相当于王安祥归还了借款。根据上述约定,2019年10月28日和2019年10月29日,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分别签订2份《存单质押合同》,将其存于广州银行中大支行的金额为14,600万元和15,000万元2张定期存单质押给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为胡某环指定的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所签订2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9,600万元,占八菱科技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2020年1月8日,海南弘天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其存于该行的金额为17,000万元1张定期存单质押给该行,为胡某环指定的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该行所签订的《承兑合同》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7,000万元,占八菱科技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13%。上述3笔存单陆续到期后,由于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清偿债务,导致存单内的46,600万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造成上市公司资金重大损失。
在上述事项中,海南弘天未经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构成违规担保。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造成上市公司资源和义务转移,构成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八菱科技应当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分别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上述事项,八菱科技未在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季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以上事实,有八菱科技的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协议、银行账户流水、八菱科技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安祥利用其担任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操控上述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并为其个人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并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八菱科技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信息,是八菱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八菱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瑜、财务总监黄生田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缘是八菱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八菱科技、顾瑜、黄缘提出,其一,八菱科技未能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担保事项的首要责任在王安祥,相关银行未如实向八菱科技披露存款被质押的事实,且八菱科技已经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进行了公告,并非故意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其二,八菱科技已制定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指派财务人员作为董事对弘润天源财务进行监管,但王安祥等人不配合,已尽勤勉。其三,行政机关未证明顾瑜、黄缘未勤勉尽责,顾瑜、黄缘没有自证勤勉尽责的义务。其四,王安祥系故意隐瞒操纵弘润天源和海南弘天对外担保,八菱科技、顾瑜、黄缘在本案中处于被动地位。综上,请求比照王安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王安祥提出,其一,王安祥未负责过八菱科技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各类信息是否需要披露无法作出准确和专业的判断。其二,本案担保行为和王安祥使用上市公司资金发生的时间均在2020年3月1日前,应当适用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其三,王安祥不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主体,且八菱科技对担保事项知情。综上,请求酌情考虑从轻减轻处罚。黄生田提出,其一,本案应当适用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其二,黄生田虽是八菱科技的高管,但在王安祥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不可能得知相关情况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三,应当由处罚机关证明黄生田未勤勉尽责,不应由黄生田自证勤勉尽责。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违法事实中海南弘天对外担保是公司行为,王安祥在该担保事项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不实的后果,不能以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为由免责。第二,八菱科技在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季度报告中未真实、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信息,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1日现行《证券法》施行之后,应当适用现行《证券法》。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行政机关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履行职责的关联程度认定责任并给予处罚。被处罚人不服的,应当提供其对该信息披露行为已尽忠实、勤勉义务等证据。本案中,海南弘天违规对外担保的事实发生后,顾瑜、黄生田、黄缘有足够的时间主动履行勤勉义务。八菱科技是否向弘润天源派驻财务人员担任董事,王安祥是否违反公司制度隐瞒违规事实以及相关银行对年审机构询证的回复是否准确和完整,均不构成顾瑜、黄生田、黄缘主张免除责任的理由。顾瑜、黄生田、黄缘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应当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四,王安祥虽不在八菱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但其违规操控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且隐瞒该事项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五,本案在调查审理阶段已经充分关注并考虑了相关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各当事人的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一、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王安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顾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黄生田、黄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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