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私募备案须知自去年4月1日实施后,已运行一年有余。由于私募业态相对灵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更好引导行业合规运营,中基协拟逐步建立案例公示机制,梳理出现的共性问题,脱敏后对外公示。
9月1日,中基协发布了首批不予备案的私募案例,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况。
中基协相关人士提到,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对现有的私募备案规则进行解释和重申。以上三种案例今年出现次数较多,及早告诉备案人相关情况,能够减少运营成本,避免折腾,也有助于备案人更清晰地进行基金备案规划。
此外,中基协特别强调,相关案例公示,不意味着协会收紧私募备案口径,也并不是推出新政策,只是重申以往的备案要求,让审核更加透明。此外,后期中基协打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第一时间把备案一线口径告知于行业。
案例一: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
在私募备案过程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管理人提交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提交申请的原因是后期打算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权。
对于这种员工持股计划,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明确不予备案”。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公司根据员工意见,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按照激励机制来约束和规范员工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其设立目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就是说,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自主投资决策,实现资产的增值。在增值过程中,管理人获得相应管理费和报酬,投资者按照基金份额来承担相应的风险,并获取相应的收益。
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员工持股计划机制本身跟私募基金的差别很大,一个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一个是代客理财,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不应该属于基金备案范围。“在过往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们已经明确不予备案。”
案例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
实体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加以改造,其后申请备案成为私募基金,是今年以来时常遇到的情况。
具体来看,某些有限合伙企业,前期以实体方式对外运营,后期可能由于投资项目面临上市,想要借助基金身份享受减持优惠、税收优惠等便利措施,因此前来申请备案。
此类申请备案的方式也非常“简单粗暴”,即把原来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更换为一个已经登记的具有管理人资格的管理人,“摇身一变”让有限合伙来申请备案。
但针对基金的相关材料,比如募集监督行为相关协议、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风险调查问卷等,均相当于后期补充提交,因为前期并没有安排。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观点也比较鲜明。”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按照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协会自律相关规则等,我们坚持认为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的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相关活动。”
按照相关要求,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管理人要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募集推介,确认投资者合格身份,签署相关的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在募集期结束后,要按照募集办法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安全。在投资和管理期,管理人应该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进行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在未来基金退出期,管理人要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在分配完收益之后对基金进行清算。
上述相关人士表示,在“实体企业后期改造,获取基金身份”的案例中,合伙企业最开始设立时,并不是以基金运作为目的,也未按照基金法等相关要求进行募投管退,不符合也不具有基金的这些特征。所以对于这种后期改造,想要获取基金身份,享受基金便利的情况,协会也已经明确不予备案。
案例三: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
最近私募备案中,还出现了一种新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但合伙企业只有两名投资者,且是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没有任何外部投资者。据了解,这种情况可能是为基金管理人高管专门设立的。
设立这种合伙企业的目的,多数是为了享受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种员工跟投平台申请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的行为,中基协相关人士认为,按照基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要求,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如案例中的情况,两位投资者都是管理人自己的员工,合伙企业只是员工跟投平台,没有任何外部募集行为,也没有任何外部投资者,我们认为它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的范围,协会对于这种情况,也已明确不予备案。”
中基协进一步解释,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设立员工跟投平台。事实上,很多头部私募基金管理人都会设立员工跟投平台,实现管理人和员工的收益共享,相当于做利益捆绑,以避免道德风险。在前期备案中出现的大量员工跟投平台,都是以投资者身份介入,在备案时进行穿透即可,但没有直接备案成私募基金。
编辑:黄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