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股票网 - 股票资讯综合门户

您的位置:首页 >理财 >

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精达股份及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收警示函

时间:2021-05-19 15:22:20 | 来源:新浪财经

5月17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安徽证监局于近日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精达集团),最近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且其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20年,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陈彬、时任财务总监“ ” >储忠京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