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庚基金
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进一步做好新《证券法》正式施行1年来的普及宣传,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投资者更好知法、懂法、守法,我们来共同重温一下这部“资本市场的根本法”的核心要点尤其是对投资者保护相关的重点内容。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的规定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规定先行赔付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等。其中“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了投资者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保护的内容。
在这其中,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总体原则,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对证券公司而言,要做到按照规定充分了解客户、如实说明、揭示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此外,第89条规定可以将投资者分类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即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应由证券公司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投资者适当性上的义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相关规定:
投资者也应当提供真实信息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投资者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虽然说证券公司有义务了解自己的客户并将适当的产品、服务卖给适当的投资者,但投资者的真实信息是实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前提。
内容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及“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