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司法保障作用。《意见》的发布无疑给创业板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司法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亮点上:
第一个亮点,在打击证券刑事犯罪方面,《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在创业板申请发行、注册等各环节滋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这涵盖了发行审核注册、二级市场交易、上市公司运作等诸多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强化证券犯罪打击力度,《意见》提出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修改工作。事实上,今年7月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加重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等。比如,修正案拟将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期上限由现行的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组织公司造假的刑事责任。事在人为,发行人造假行为,或许很多其实都是由于控股股东等指使,通过穿透式追究“指使者”的刑事责任,可以打中蛇的七寸,有效遏制欺诈发行等行为。
第二个亮点,在追究民事责任方面,《意见》强调,严格落实《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方面可能涉及诉讼程序优化、刑事与民事诉讼协调等实操性问题,需要各方尽快解决。
投资者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需要提交诉讼证据,而行政部门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等,正是被告违法违规的最好证据。在司法实务中,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等可能在民事诉讼之前已经做出或落实。
要解决这个难题,有两种思路,一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院判决被告刑事罚金,两个都先不事实执行,待法院对民事诉讼做出裁判后,被告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余钱再承担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等责任。二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刑事罚金,但并不先上交国库,而是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备用金,赔偿完了之后有富余再上交国库,为此需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完善。
第三个亮点,《意见》明确“依法落实证券交易所正当自律监管行为民事责任豁免原则”。在投资者起诉纳斯达克交易所的相关案例中,美国地区法院强调,必须根据自律组织行为的类型、目的和性质来判断其能否获得豁免,当且只当该自律组织依其自律职能而做出的行为才能获得绝对的豁免。此次《意见》规定基本向成熟市场看齐,这是为了维护证交所及其工作人员独立的专业判断;显然,若交易所不是行使公益监管职能,而是私人商业行为(证交所公司化改造后),就不具有豁免权。
去年最高法院发布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本《意见》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本《意见》未规定的,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同样,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举措对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也同样适用。可以预见,未来投资者维权将有更好的司法保障,违法违规者也将受到应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