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9日就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等公告披露事项发布通知称,发行人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
因自身或者审计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
深交所称,年报延期公告需据实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年度报告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影响相关证券偿付的有关情形进行充分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年报延期公告后,应当尽快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通知并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相关证券的2019年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披露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但不得晚于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