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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注意 2020年将采用新的收入确认规则

时间:2020-01-17 15:46:12 | 来源:中新经纬

1月16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放出这样一则公告,即《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

这则监管问答一出立马在投行圈子引发关注,这意味着未来很多操作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实际上,新收入准则生效的日期早有规定,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其中规定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该类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出现差异。

但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两年的准备时间,以总结借鉴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经验,确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地执行新准则。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三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在该类企业得到平稳有效实施。而IPO企业则被划进了其他境内上市企业的范畴要遵守新收入准则。

因此发行部也就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向公众发布,方便企业和中介机构理解执行。

IPO企业自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市场最核心的几个问题便是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申请首发企业应于何时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应如何做好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

证监会的回答十分明确,即申请首发企业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具体来看:

申请首发企业已在境外上市且其财务报表按照新收入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或者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收入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或者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收入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可以将首次执行日提前至2018年1月1日。其他申请首发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

申请首发企业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七章有关规定做好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对首次执行日前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另一个问题则是,申请首发企业应如何做好实施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披露?

对此,证监会表示,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后,且首次执行日晚于可比期间最早期初的申请首发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创业板及科创板为“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以下统称“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以及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同时,企业应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如报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项指标的影响程度超过10%,企业应当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并编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利润表),同时,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此外,还应分析披露备考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之间的主要差异及形成原因,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市场的解读

对于此次证监会有关IPO企业执行新的收入准则,市场也有一些解读,首先市场普遍认为开始执行新规在很多方面都会有所影响。

北京地区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士告诉记者:2020年1月16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新政策要求申请首发企业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所有在会IPO企业及拟IPO企业都受到影响,新的收入准则对有些行业影响很大,可能导致收入、利润发生较大的波动!

2017年新收入准则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进而影响利润的前置或递延。受2017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

另有一位投行人士便表示:这个开始执行,指的是从1月1日这个时点以后的会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以前的不用追溯调整,即便是申报报告期内的也不用对原始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了。

其认为,首发企业有两个含义,如果申报基准日本来就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比如你以2020年3月31日为申报基准日,那1月1日到3月31日之间的报表则需要适用“新收入准则”。如果第一次申报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比如以2019年6月30日为申报基准日,因为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只有6个月,如果2020年1月1日之后还处于在审状态,则需要加审一期,这个加审的期间(2020年1月1日之后)需要适用 “新收入准则”。

另外,该人士指出,监管问答的表示明确了报告期内的报表不需要用“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但需要披露影响。这部分主要讲的申报期内,新旧收入准则对报表的影响问题。简单来说,需要披露报告期内新旧准则对比“影响”和“提示”的,需要两种情况同时具备: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后,且首次执行日晚于可比期间最早期初的申请首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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