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与《新重组办法》合称“重组新规”。
新规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重组上市的有关规定,取消重组上市中“净利润”认定指标、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限至36个月、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等。
11月8日,由时代传媒和新财董联合举办的“并购影响力·时代中国行——2019上市公司并购城市巡回论坛”第二站在上海圆满结束。会后,创合汇资本高级投资总监张顺虎在接受时代商学院采访时,对并购新规各要点进行了个人解读,以下为其观点精要。
目前中国经济处于关键结构转型期,在中国制造和高科技的崛起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传统的企业也需要产业升级和技术升级。重组上市取消净利润指标,不仅有利于上市公司技术升级和转型,同时给创业高科技企业带来资金活水,协助公司健康成长。
累计首次原则期限过长不利于收购方控制公司后注入优质资产,特别是对于参与股票质押纾困获得控制权的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60个月的累计期难以满足其资产整合需求。缩短累计期这一举动对盘活优质资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和质量。
与主板、中小板相比,创业板针对创业创新的中小企业设定的政策灵活性应该更高一些。真正培养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做大做强,淘汰没落行业,激活整个板块活力,及时补血换血。而不是失去创业板的本质,完全类似主板的发展轨迹,这样没有任何创新可言。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可以使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获益。
此前,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证监会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近两年,证监会一系列严监管政策配套出台,整顿了资本市场的乱象,整顿效果也非常明显。但目前由于国内经济下滑和资金周转匹配失衡等因素,这个时候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是及时且合理的,舒缓了上市公司和被并购企业的资金压力。
证监会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增加对上市公司和被并购标的的监管力度,重点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避免空壳公司在二级市场套利。防止上市公司短期恶意炒作和投机,希望上市公司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真正扶持和收购一批有发展前景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