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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铁军投资违规吃证监警示函 私募基金项目未备案

时间:2019-09-06 18:19:1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1号)显示,经查,南通铁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铁军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南通铁军投资的“南通铁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德书香华府私募投资基金”项目未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对南通铁军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南通铁军投资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南通铁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通铁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的“南通铁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德书香华府私募投资基金”项目未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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