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方钦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钦虎:
经查,你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本人及配偶郭爱兰、女儿方佳妮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3,080股,成交金额5,012,470元,累计卖出72,100股,成交金额3,143,104元。同时,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你于2022年7月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为12,641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窗口期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对自身、配偶与子女等直系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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