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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柏龙股票索赔案新进展 投资者可起诉中介机构

时间:2022-08-24 10:22:14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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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ST柏龙(维权)股票索赔案,受损股民可起诉中介机构。(ST柏龙维权入口)

2022年4月20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柏堡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3、柏堡龙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柏堡龙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章祥兵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查明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为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国信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共同被告。这些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柏堡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柏龙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ST柏龙股票,并在2021年3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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