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郭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伦:
经查,你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德水中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在未识别客户信息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从事客户招揽,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并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三)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八)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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