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证监局
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4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对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期间分别调增投资收益1.33亿元、1.94亿元、5.82亿元。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董监高的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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