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光大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19382F,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以下简称《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股东信息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光大证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违反了《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熊国兵在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同时分管稽核部和其他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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