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证监局
关于对长治市财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治市财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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