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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虚假陈述案新进展 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

时间:2022-07-29 12:22:44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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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浙江亚太药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2370,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新进展,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绍兴中院于7月26日正式受理我们代理的投资者钱某等人诉亚太药业索赔案。

案情回溯,2021年4月21日晚,亚太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浙江证监局查明: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上市公司虚增营收和利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厉健律师表示,暂定: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并在2019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底)、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维权)、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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