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陈泉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泉强:
经查,你担任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窗口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东尼电子于2022年7月5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你于2022年6月27日、6月28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2,400股,成交金额为906,02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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